中小企业促进法释义 第六、七章

中小企业促进法释义 第六、七章

2017-12-13 甘肃中小微型企业

第六章  市场开拓

◆ 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

修改提示

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呼应第一条立法宗旨,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也是对国家已出台的有关菅造公平竞争市场文件精神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作了进一步的强调。

一、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中小企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无论是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距,特别是作为民营企业占主体的中小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与国有企业、大企业竞争存在着天然的劣势。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新兴市场主体成长,推动创新、稳定就业,需要为中小企业健康成长、有序竞争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着力放开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凡是我国政府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都应该向国内民间资本开放。近年来,国家通过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断推进市场体系完善,为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营造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发布,明确提出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

1.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该条规定明确了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任务。市场准入制度必须体现统一性,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认可制定和实行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基本的、初始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对进入市场的企业在注册资本、生产规模、技术水平、控制污染和卫生标准等方面规定相应的资格条件和取得资格的程序,并由国家相关部门实施审批手续和登记注册来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合理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统一性,即是否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因为,企业只有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进入市场,才有可能使经济运行的微观主体遵循普遍性的行为规范,为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奠定坚实基础;才有可能对各种市场信号作出正常反应,不断加强经营管理,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也才有可能自觉应对市场变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2.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该条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的功能和目的,要求实行统一监管。市场监管是指监管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对各类市场主体准人和准入后行为进行的规范、约束等监管活动,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市场监管包括严格市场主体准入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两个方面。严格市场准入是从审核登记开始的,它要求由统一的机构依据统一的准入管理制度展开,禁止不合理的投资和非法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违法登记进行经营的行为。市场准入确立后进行的市场监管,属市场行为的监管,是对一些经营者在取得准入资格后违反统一的市场竞争规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统一的监管规则进行的监管。显然,无论是严格市场准入还是监管市场行为,都要从全国市场体系建设和监管的整体要求出发,研究其成因和对策,都必须依据统一的监管制度,通过统一的监管部门来进行

二、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2015年10月,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应当看到,《决定》和《意见》的颁布,明确了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推进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中小企业凡是在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都可以依法平等地进入相关市场,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的环境。该条款是对国家已出台的有关营造公平竞争文件精神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作了进一步的强调和肯定。

◆ 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三十九条  国家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三十二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服务外包”,主要目的是结合近年来大企业将价值链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基础性的、共性的、非核心的部分业务流程剥离出来后,外包给中小企业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的情况,补充完善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相关内容。

一、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优势互补

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人、财、物等资源相对有限,既无力经营多种产品以分散风险,也无法在某一产品的大规模生产上与大企业竞争,因而,往往将有限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投向那些被大企业所忽略的细小市场,通过专注于某一细小产品的经营来不断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以求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进而获得更大的发展。近年来,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蓬勃兴起,人工智能、大数据、3D打印等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特别是以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深入融合为特征的智能制造模式,正在引发整个制造业乃至全球产业布局和企业生产组织方式的深刻变革。从世界产业格局来看,随着社会生产的专业化、协作化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摆脱了“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形式,而产业链内分工的进一步精细化,使得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的生产和供应实现了高度的专业化,这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入全球产业链的难得机遇。

一方面,中小企业拥有体制机制灵活和“专精特新”的发展优势,是技术创新的主导力量,其生产和服务可以专注于针对专门的客户群体或市场,并拥有专项技术或生产工艺,使得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的地位;同时,利用自身特色和比较优势,可以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的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服务。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化生产同大型企业建立起密切的协作关系,不仅在客观上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大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基础。

另一方面,大企业规模大、实力强、管理好、素质高,是产业技术进步的策源地,是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发挥大企业在“双创”中的龙头带动作用,支持大企业搭建各类创业创新平台,并与配套的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等形式,建立协同创新、合作共羸的产业生态,加快从企业单打独斗向产业链协同竞争转变,有利于形成大中小企业协同共进的新格局。

二、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李克强总理指出:“《中国制造2025》绝对不是光指大企业,制定相关方案和支持措施时千万不要只瞄准大企业,对中小企业要予以充分支持,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许多中小企业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智能制造,已经成为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不可忽视的力量。”

《中国制造2025》中明确提出:促进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支持企业间战略合作和跨行业、跨区域兼并重组,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培育一批核心竟争力强的企业集团。激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发展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的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发挥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园区示范作用,利用双边、多边中小企业合作机制,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引导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多种方式,建立协同创新、合作共赢的协作关系。推动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中小企业集群,同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也提出:推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同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大企业搭建信息化服务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入口、数据信息、计算能力。通过任务众包、生产协作、资源开放等方式,培育产业链,打造创新链,提升价值链,促进大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研发、协同制造、协同发展。

三、相关国际经验

放眼世界,国家的发展,既要靠顶天立地的大企业,更离不开铺天盖地的中小企业。从世界各国的类似成功经验来看,通过选择能使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的细分市场来进行专业化经营,走以专补缺、以小补大,专精致胜的成长之路,这是众多中小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德国作为一个老牌工业制造国,在世界经济中所拥有的重要地位离不开本国中小企业的贡献,中小企业占据了德国企业总数的99.7%,公司净产值占全国的一半,中小企业承担了德国就业人数的70%,富有活力的中小企业成为德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日本,大企业掌握着市场和订单,中小企业却手握大量技术积累,是创新的主力军。一组不完全统计数据表明,日本有55万家中型和小型企业,却雇用了2200多万员工,接近就业人口的一半。它们的生存主要依赖大企业的订单,面对大企业的衰败或转型,中小企业积极转型升级,逐渐成为日本经济界的中坚力量。

鉴于此,我们国家坚持发展大企业与扶持中小企业并举的方针,鼓励和支持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形成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发展态势,带动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使其成为大企业的依托和基础,最终达到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目的。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三十四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变化较大。这样修改的目的是将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以进一步细化相关扶持政策,便于法律的操作和落实。

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情况

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是一个国家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购买力非常大,对企业具有极大的影响力。2016年全国政府采购为31089.8亿元,剔除一些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和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支出5358.5亿元,全国政府采购同口径规模为25731.4亿元,比上年增加4660.9亿元,增长22.1%;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达到11%和3.5%。

通过政府采购促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实现,将其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美国法律规定联邦政府采购合同份额的23%必须给予小企业,并要求大企业将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份额的20%转包给小企业。澳大利亚《联邦采购指南》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比例至少应为10%,以此避免垄断,保证市场良性竞争。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2016年,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微企业的总采购额为24036.2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7.3%。其中,授予小微企业的采购额为10193.9亿元,占授予中小微企业总采购额的42.4%。政府采购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很强的推动作用。

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011年,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提出了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以下几方面具体措施: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是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三是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四是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五是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本条法律中对现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了吸纳,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增加了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条款,以提升中小企业对政府采购知晓度和参与度。

◆ 推动中小企业合作交流,开拓境外市场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三十五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将“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这样修改的目的是进一步细化政府部门推动中小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措施,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同时,将原法的“国外市场”修改为“境外市场”,这样修改的目的是进一步拓宽市场的范围,增强表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一、推动中小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快速成长起来,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小企业出口贸易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部分,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互联网+”战略等的实施,中小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但在国际经济已处于深度融合的背景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如何防范国际市场风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如何为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以及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这是需要引起政府、社会组织重视并认真对待的问题。有些问题不解决,不仅会影响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还会出现一些负面影响。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中小企业出口形势仍然存在很多不利因素,特别是在出口方式、产品结构、融资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受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欧美等发达国家地区的消费能力逐渐下降,进而影响到我国很多中小出口企业的出口市场,短时间订单减少,出口不景气,甚至出现经营困难。这显示了我国中小企业在出口贸易中容易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为此中小企业应当调整经济结构,抓住机遇加快产品创新进程,发挥比较优势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尽快形成提高抵御出口风险的管理机制。在此过程中,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在出口竞争中提高竞争力,政府要积极地制定一些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增强出口能力。其中,尤其要重点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在开拓国际市场中主要面临的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问题。

1.法律咨询。现在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是一个综合复杂的环境,提供包括市场、价格、法律、政治等方面内容的指导,对于企业进行市场和项目选择非常重要。我国企业大部分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中大部分又是民营企业。不少中小企业没有独立的法务部门,对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及惯例了解不多,一般情况下主要跟着市场的信息变化作决策,主观上存在盲目性。当前国际经济已经处于深度融合中,企业在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方面的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高于价格上的竞争。而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的关键就是要熟悉开展贸易和投资国家的相关法律情况。因此,政府在对企业“走出去”进行指导的过程中,商事法律方面的服务、咨询和培训等工作需要加强。

2.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作用日益上升,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现在中国中小企业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占到70%,这里面的确会有一些纠纷。面对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中国在开放条件下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加紧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国家和企业的技术安全,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对促进国内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防止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滥用,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去起到重要作用。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经过5年的努力,这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全国32个实施城市的中小企业集聚区专利结构不断优化,发明专利授权量持续增长,创新活力不断迸发。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关于全面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指导意见》,全面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

3.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是《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协定》所管辖的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技术性贸易措施通常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为理由,通过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来加以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在实践中会对商品国际间的自由流动产生影响,如果这种影响对国际贸易造成了障碍,那么这种技术性贸易措施就构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即以限制进口为目的的一种非关税壁垒。大企业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以规避技术性贸易壁垒,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和人才,非常容易受到冲击,政府在这方面的支持非常重要。

4.产品认证。全球化的趋势、瞬息万变的购买行为、日益激烈的竞争在这不断发展的时代,全球消费者在购买令人放心的商品时,除了考虑一定的性价比,更将期望与产品的安全、质量以及环境等方面的要求联系在一起。因此,中小企业如果能获得相应的产品认证,无异于获得了打开进入国际市场的金钥匙,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在产品认证方面的服务。

二、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不同于在国内市场,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其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包括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信贷资金是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手段。

1.进出口信贷。是一种国际信贷方式,是一国为了支持和扩大本国大型机械、成套设备、大型工程项目等的出口,加强国际竞争能力,以对本国的出口给予利息补贴并提供信贷担保的办法,鼓励本国的银行对本国出口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或满足国外进口商对本国出口商支付货款需要的一种融资方式。进出口信贷是促进资本货物出口的一种手段,对支持中小企业进出口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设有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主要的进出口信贷银行。

2.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承担的风险特别巨大且难以使用统计方法测算损失概率,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这种保险,所以大多数是靠政府支持来经营的,我国设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我国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如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的金融机构。国家设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相关工作义不容辞,也是一项服务国计民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

◆ 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三十六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删除了“国家制定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这样修改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措施,为中小企业提供包括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

一、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20多年来,中国境外投资由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

尤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境外投资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境外投资离不开用汇和人员出入境,只有在这两方面提供了便利,才能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

用汇,指的是使用外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大企业用汇规模和经济体量庞大,且拥有足够的人才和管理经验,其外汇管理具有主动性和灵活性,可以有效规避汇率波动风险获得用汇便利。而中小企业在使用外汇方面与大企业相比劣势明显,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倾斜。而人员出入境,同样受到国家出入境管理制度的约束,是国家对出入本国国境的本国公民和外国人行使主权的行政行为。

中小企业参加国际合作、商业谈判、展览展销以及邀请外国专家等,不可避免需要人员出入境审批,如能给予更多的便利,将更有利于中小企业拓宽海外市场。

二、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国际市场息息相关,如果一个国家只有很多大企业,并不能保证就有出色的出口表现。要在出口能力上居于领先地位,还需要培育众多出口导向型的中小型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对外交流合作不断增强。中小企业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取得重要进展。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和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成为重要的对外合作平台。中德(太仓)中小企业合作示范区聚集了230多家德资企业,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中小企业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交流日益增加。

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223号,以下简称《规划》)中提出“十三五”时期将继续引导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加强市场调研,顺应需求升级要求,创新营销模式,深耕细分市场,拓展发展空间。鼓励中小企业加强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和内外贸结合,利用电商平台等多种方式开拓市场,提高市场拓展效率。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支持中小企业引进境外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经验,增强发展能力。促进中小企业拓展对外贸易、投资的广度和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

同时,《规划》中还明确提出开展“中小企业国际化促进专项行动”,加快中小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建立原材料基地、研发设计基地和营销网络,支持中小企业收购境外先进技术和最新科研成果,并购、参股境外创新型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品牌、营销、服务“走出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小企业中外合作区,吸引高端制造企业在园区落地,吸引境外企业在华设立研发机构,促进境外原创技术在中国孵化落地等。

此外,为加强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融资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工信部企业函(2016)314号),和中国银行共同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支持中小企业利用全球要素,优化资源配置,积极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鼓励中小企业把国外的先进技术、优质资产高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引到中国,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

总的来看,随着中小企业国际化步伐的不断加大,推动中小企业到国外投资,离不开政府部门在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方面面给予的相关便利,本条对相关要求给予了进一步明确,从立法层面支持中小企业扩大市场开拓力度。

第七章  服务措施

◆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三十八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主要删除了“鼓励社会各方面资源”,增加了“社会化”的表强调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是由国家建立健全的,且依托社会资源,具有社会化属性。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一般是指所有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机构的总和,是以服务社会各类中小企业为宗旨,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目的,为中小小企业的创业创新和发展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全方位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网络。包括政府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是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持续健康发展重要措施。

二、有关国际经验

国家从上到下推动建立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美国拥有丰富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包括小企业投资公司(sBC)—经由美国小企业局(SBA)许可后设立的私人风险投资公司;小企业发展中心大部分本质上隶属于大学,通过与美国小企业局合作的方式为小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妇女企业中心(WBCs),为全美的妇女提供咨询和培训,也为开始开办小企业的妇女提供辅导计划;退休高官服务企业项目( SCORE),作为个全国性的志愿者组织,在全美共有364个分支机构,拥有1.3万多名工作人员,随时可为中小企业提供创办、拥有和经营等各种企业方面的实际经验等。

日本的公共服务机构是落实中小企业政策的主要实施机构,包括官办民营的、官民协办的或者官助民办等类型,大部分都是由政府出资建立而成。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家、都道府县、地方三级设置的中小企业支援中心。如日本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是国家级别的中小企业支援中心,在全日本设立了9个分部、8个事务所、3个开发所。国家层面还设立了一些协会、专门机构等,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服务,包括日本贸易振兴会( JETRO)、日本商工会与商工会议所、日本中小企业综合研究机构(JSBR)等。各级政府也设有专门的地方工商事务所、区域性中小企业组织、区域性研究开发支援机构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帮助。

德国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组织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工商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是承接政府服务功能的最重要机构。如德国工商协会(DIHT)和手工业协会( Handwk)。这些协会的会员是强制性的,相关的企业必须加入。二是由政府资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门服务机构,如德国工业联合会(BDI),会员采取自愿加入的原则。三是以盈利为目的、参与市场竞争的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是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保证。

三、我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发展情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中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

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号),提出了“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目标:到“十二五”末,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基本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树立百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培育千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带动万家以上专业服务机构,形成服务功能完善、特色鲜明、运营规范、方便快捷、社会影响力大和品牌知名度高的服务体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提出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支持各省(区、市)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如工业和信息化部,一是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2011年起,会同财政部分四批支持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和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开展平台网络建设。以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以主要城市和重点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为“窗口”,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功能互补、服务协同,形成信息畅通、供需对接便捷、服务覆盖面广、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平台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服务。二是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集聚各类创业服务资源、孵化企业主体、创造就业岗位、促进集聚发展、为创业小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的载体。2015年启动了双创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示范基地广泛吸引中小企业入驻,构建大企业、中小企业、专业机构联动互补的双创生态体系。三是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自20005年启动实施的十多年来,推进工程始终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突出“强化服务、促进应用”主题,努力实现“携手同行,合作共赢”的目标,已经成为中小企业信息化的重要工作平台,成为面向社会、服务企业、资源开放共享的服务平台。

此外,科技部、商务部等部门也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如科技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提出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地方在区域创新中的主导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和试点带动,整合资源,加快建设各具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体系。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商务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399号),提出通过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市场开拓服务、科技应用服务和管理提升服务。本条是对原法的继承和进一步明确,进一步突出了服务体系的社会化属性,体现了国家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支持中企业的宗旨。

◆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有较大的修改,主要目的是要求各地在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同时,注意对现有机构加以完善,并强调公共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属性。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含义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设立、推动设立或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中介机构。由政府设立、扶持设立或者推动设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是政府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载体。政府通过这些中介机构,以一定的形式,如定期发布市场信息、政府的指导性政策等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创业支持等公益性服务,来达到促进中小企业生存和健康发展的目的。

在我国,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七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的规定,服务平台一般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创新、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法人实体。服务平台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加快服务平台建设,是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要举措,对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化分工协作,推动共性关键技术的转移与应用,逐步形成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和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011年制定的《“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中明确提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基础上,认定和培育一批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加强示范平台管理,发挥示范效应。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带动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服务。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发展情况

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等多个部门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

(一)推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2011至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组织了四批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共认定了511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这些平台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引领和带动作用。

(二)推动企业搭建技术创新平台,加快各类科技型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科技部门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骨干企业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开放科研仪器设施,开展创新创业辅导等。推

动全国建成一批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共同形成完善的创业服务链条和良好的创新生态,为中小微初创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资本等全方位服务,形成了大中小企业良性互动,产学研优势互补的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三)推动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商务部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原则,着力推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通过建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并发挥其组织带动和牵线搭桥作用,引导各类社会服务力量,以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所需的信息咨询、融资对接、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电商应用等服务。

此外,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各地共培育和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6884家,其中省级认定的示范平台2384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各类公共服务。在各部门和各地的积极推动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 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有较大修改,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在原法“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的基础上,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运用互联网技术搭建发布平台,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信息服务。

一、推动互联网和政务服务相结合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和政府提供服务不断结合,为企业查询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信息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服务。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让居民和企业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简除烦苛,禁察非法,使人民群众有更平等的机会和更大的创造空间。同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明确工作目标:2017年底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建成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水平显著提升。2020年底前,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建成覆盖全国的整体联动、部门协同、省级统筹、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大幅提升政务服务智慧化水平,让政府服务更聪明,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同时,指导意见还提出以下四方面具体措施:一是优化再造政务服务。规范网上服务事项,优化网上服务流程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创新网上服务模式,全面公开服务信息。二是融合升级平台渠道。规范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服务融合发展,推动基层服务网点与网上服务平台无缝对接。三是夯实支撑基础。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建立健全制度标准规范,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四是加强组织保障。强化组织领导,强化考核监督,加大培训推广力度。

随着国家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孤岛,推行公开透明服务,各地区各

部门也积极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开展网上办事,有效优化了政府服务、方便了企业和群众,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了良好环境。

二、建设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的重要意义

按照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建设,应当视为“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组成部分。近年来,不少部门都在推动建设政策线上服务平台,便于企业查询和使用政策。但实践中,仍有些中小企业反映,政策信息渠道不统一,平台间也未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给企业查询带来不遍,企业想找到所需要的政策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成本,或者不得不花钱请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建立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实现服务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线上线下畅通连接,达到政策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具体举措,也回应了企业的强烈呼声,对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透明度,便利企业查询政策、办事创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

互联网与政府政策信息服务相结合,其主要体现了以下两方面特点:-一是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通过互联网采集、输送中小企业政策信息,大大缓解了政策信息传递的资金、人力、时间成本。二是构建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也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中放管结合的理念,让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服务功能得到进一步提高。

目前,国家层面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综合性平台建立工作正在研究推动中,综合性平台将汇集国家各部门和各省、市、县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政策,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一站式政策服务。同时,通过统一政策服务信息格式,建立简便高效查询系统等方式,纵向打通国家、省、市、县等政策资源共享通道,横向打通跨部门、跨系统、跨行业、跨省市的全方位中小企业政策信息服务通道,实现政策资源共享和专网查询,方便中小企业查询各项政策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按照本法要求,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也应当建立起本地区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相应地,当地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信息的汇集发布,将涉及本部门的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汇集到统一的政策信息平台上发布,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 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四十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删去了“社会中介机构”和“企业诊断、贷款担保、人员培训”,增加了“管理咨询、项目开发、财会税务、知识产权”。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结合近年来中小企业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增加了相关的服务内容。

一、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特征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既包括政府推动建立的公共服务机构,也包括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各类服务机构所涉及的行业广,提供的服务丰富,能尽可能地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需求,本条法律作出规定,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分述

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丰富多样,本条所列的几项主要内容分述如下:

1.创业培训与辅导服务。创业培训与辅导服务涵盖多个方面,主要帮助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形成自己的创业项目构想,并对其未来企业的产品、客户、市场发展前景和商业模式等作出明确的定位和发展规划。同时,就中小企业在创业实践中所涉及的知识、政策、法规以及各种常见的问题提供咨询和解答,帮助创业者避免创业的盲目性,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包括以创业辅导师、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为重点,开展创业培训、创业辅导、政务代理、投资融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建立初创企业与同行业企业间的交流、互助机制,提高创业成功率。

2.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对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等活动。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都处于弱势,特别是在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日趋严格、争端和诉讼愈发频繁的背景下,加强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十分必要。

3.管理咨询服务。管理咨询是由具有丰富经营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中小企业进行调研、诊断,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指导方案的推行实施,以达到解决问题、达成企业的经营目标、推动企业健康稳健发展的目的。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小企业管理能力提升工程为重点,推动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志愿服务人员,为中小企业送管理、送服务,提供管理诊断和咨询服务,指导企业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提升管理水平,推动管理创新。

4.信息咨询服务。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的限制,对信息的搜集和获取有很大困难。信息咨询服务是通过中介机构加强政策、商务和服务供需信息的采集分析,完善行业信息服务,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不断拓展信息服务领域和方式,根据差异化需求提供定向信息服务。同时,开展中小企业生产运营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监测。

5.投资融资服务。融资难、融资贵是一直以来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可通过推动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畅通中小企业融资信息渠道。积极开展投融资咨询、贷款指导、上市辅导、财务管理、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推广新型融资产品,拓宽创业投资、小额贷款、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多种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升担保服务水平。

6.技术支持服务。技术创新是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关键,但中小企业由于缺乏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很难独立进行技术创新和升级,需要技术支持服务机构以提升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应用水平为重点向中小企业集聚,促进产学研合作,破解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大力开展工业设计、技术检测、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为中小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节能减排、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7.财会税务服务。包括财会和税务两方面服务。其中财会主要指代理记账,中小企业可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税务代理由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代理人接受中小企业的委托,在其权限内,以企业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申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中小企业一般不具备独立设置会计部门的能力、通过财会税务服务,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可以大大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8.产权交易服务。产权交易服务是为产权转让提供条件和综合配套服务,包括开展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资金结算交割、股权登记等业务活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产权交易越来越频繁,产权交易服务对自身产权管理和评估经验及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而言其重要性日益突出。

9.法律咨询服务。中小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专业的法律机构,为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同时,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为中小企业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法律咨询、法律维权与援助等服务。

10.其他服务。如项目开发、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同样也是中小企业发展所需要的,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赘述。

◆ 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修改提示

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并安排资金支持,是支持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和管理能力提升的重要举措。

一、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意义

与大型企业相比较,中小企业的首要特征之一,即在于企业规模小、经营决策权高度集中,但凡是中小企业,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自主经营,使资本追求利润的动力完全体现在经营者的积极性上。由于经营者对千变万化的市场反应灵敏,实行有所有权与经营治理权合一,既可以节约所有者的监督成本,又有利于企业快速作出决策,因此,可以说,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水平对中小企业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二、当前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近年来,随着以“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为代表的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工作的全面开展,积极整合了优质的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培训体系,对支持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

一是关于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为了加强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提高经营者素质和管理水平,国家从2003年开始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0036号)提出:“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统筹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主要举措中提出“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和国家中小企业银行培训工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提出“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以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每年培训50万名经营管理人员和创业者”。2006年以来,银河培训工程每年都列入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工作要点。

银河培训工程以中小企业经营者和小企业创业者为培训重点,兼顾中小企业政府管理人员和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依托各地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各类服务(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主要开展的培训活动有:对创业者开展创业知识和创业技能培训;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商管理基础知识、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企业信息化建设等培训;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对各级政府部门中直接从事中小企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相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培训等。

二是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取得的成效。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以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社会服务(培训)机构为依托,在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培训机构的共同努力下,银河培训每年完成对50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十二五”时期累计培训250万人次。银河培训工程的开展,积极整合了优质的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培训体系。目前,以全国中小企业管理系统优质培训机构为主体,基础条件好,培训水平高的大学、协会和企业培训机构为支持,以专业化培训机构为依托,中央单位与地方机构纵向贯通,公益性机构与社会机构相互补充,覆盖全面的培训网络已经形成。培训内容涉及政策法规、战略管理、财务管理、会计准则与资本经营、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品牌管理、绩效管理等多个方面。银河培训工程的有效实施,大大推动了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的提升,为企业推进结构调整,加强质量和品牌管理与制度创新提供了重要人才资源保障,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压力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广大中小企业管理者的好评。同时,银河培训工程也体现了政府对广大中小企业的关心和扶持,是中小企业的温暖工程和智力支持工程,许多地方新闻媒体对银河培训工程进行了很好的报道。银河培训工程已经成为国家对中小企业服务的一个特色品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

2011年9月,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资委联合印发了《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启动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该项工作主要依托高等院校、行业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作为培训的主体,择优选择一批特色优势突出、教育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管理制度完备的培训机构作为重点合作单位。自2012年起,依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19家单位开展培训,每年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1000人。领军人才项目以建立和完善优质培训资源为依托,以提高中小企业现代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以培养高素质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为重点,统筹推进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本条款是结合当前中小企业发展形势和人才培训、管理能力提升的需要对政府支持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有关工作在法律层面的进一步明确。

 ◆ 中小企业人才培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有关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支持职业教育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四十一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主要增加了第二条。这样修改的目的是促进校企人才双向流动,推动教育培训机构和中小企业在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协作和共同发展。

一、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基本情况

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从提高企业自身素质和竞争力上下功夫,而解决企业素质问题的关键是人才。中小企业员工人数较少,组织结构简单,个人在企业中的贡献较易被识别,而中小企业在经营决策和人力资源上与大企业相比具有更大的弹性和灵活性,也是其能对不断变化的市场作出迅速反应的重要原因。人才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推动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是提高中小企业素质最有效、最便捷的方式。

(一)国外相关经验

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都把加强中小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培养工作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美国的中小企业培训工作得到了美国政府的大力支持,美国联邦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联邦小企业管理局,统筹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技术服务、咨询和资金援助计划,并在一些知名高校组织成立了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专门为小企业提供技术培训、咨询以及研究顾问等服务。《欧洲小企业宪章》提出:欧洲将从儿童抓起,培育企业家精神和新技能。意大利、德国、比利时等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职工培训都给予了补贴、资助计划以及政策和法律上的保证。意大利政府在全国各地设立了中小企业联合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以及培训技术人员。分布于德国全国各地的技术管理培训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技术与管理培训。比利时政府则对中小企业的培训活动给予津贴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和职工进行不同层次的带薪培训。英国政府在全国12所大学设立小企业培训中心,按企业性质划分指定各行业的培训大纲,在全国各地成立相应的中小企业培训和咨询机构,组织数以万计的由政府支薪的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及各方面专家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日本在支持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方面主要有三点做法:一是根据《中小企业支援法》,建立了中小企业诊断指导制度,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中小企业诊断人员通过培训和考试获得国家承认的资格,目前日本已拥有2万多名中小企业诊断士,他们在促进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二是政府出资创办中小企业大学,实行非学历教育,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校,主要是培养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中小企业指导员;三是利用社会各种力量培养发展中小企业人才。通过中小企业事业团、商工会、中小企业协会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诊断、人才培训。

上述国家和地区都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人才培训工作的地位,并制定了统一的中小企业人才发展及培训计划并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同时,还积极调动社会中介机构、民间团体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这些都对我们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培训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开展情况

 2011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印发《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国资发干一(2011)143号),提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计划,依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的“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以提高中小企业现代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以培养高素质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为重点,统筹推进中小企业发展所需的各类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50万名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2020年完成500万名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全面培训。该项工作主要依托高等院校、行业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作为培训的主体,择优选择一批特色优势突出、教育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管理制度完备的培训机构作为重点合作单位,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共同支持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生产技术水平提升。

二、促进校企对接人才双向流动

中小企业发展离不开学校的技术和人才,在我国,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拥有大量优秀的人才和技术储备,有着大量掌握先进市场营销和经营管理知识的教职工,也有大批科研成果和科研技术人员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其所需的经营管理和技术培训。

一方面,促进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共建实践基地。校企合作基地模式在很多地区都有推广,且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根据高校培养工程管理专业特色人才的要求,建立实习基地,与校外中小企业实施合作办学,使学生通过课程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顶岗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在高校教师、行业专家的共同指导下,进行真项目真做,开拓学生思维和创造性,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另一方面,支持职业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职业院校拥有的应用型技术人才正是中小企业所紧缺的,而职业院校教师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对其更好地参与到职业教育教学中来是必不可少的经验。2016年教育部和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7-2020年)的意见》 ,提出校企人员双向交流合作,要求各地要联合行业组织,遴选、建设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和兼职教师资源库,将实施教师企业实践和兼职教师聘用有效对接,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企业人员到学校兼职任教的校企人才双向交流机制,促进产教深度融合。

本条是在继承原法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中小企业发展和国家人才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对推动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培训的开展以及促进教育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 行业组织

第四十九条 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整合和修改。与原法相比主要增加了“加强自律管理”和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内容。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行业组织既要加强自律管理,也要担负起对中小企业的维权与服务。

行业组织大体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行业协会,二是商会。行业协会是由工商企业自发地组织起来的自我协调的中介组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在行业自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行业协会涉及国家的工业、农业、商业、科技等各个领域,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一支重要的力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那些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一些地方性行业协会十分活跃,在组织、调动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解决生产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商会是协调和约束参加市场活动的各个企业和各行各业人员行为的自律性中介组织。与行业协会相比,商会的覆盖面更广、更大,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有很高的权威性。商会的主要职能包括:向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法律、商务服务;沟通国际联络渠道;培训专业人员;代表企业或个人调解商务纠纷;制定市场交易行为公约和行规;监督市场交易活动,反对不公平竞争,进行集体的自我约束等,以达到维护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的目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对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提出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是行业协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是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必须切实为企业服务。行业协会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厂、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三是行业协会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要积极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协会、商会等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作为本行业中小企业的重要协调管理者和服务者,应当积极为本行业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包括进行创业扶持、帮助中小企业培训人才、为中小企业提供本行业的各类信息等,积极帮助本行业中小企业生存、发展。

鉴于此,中小企业促进法专门作出规定,要求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在加强自律管理的同时,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既是对原法的继承,也是结合新情况、新形势,对行业组织管理服务职能的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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