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2 甘肃中小微型企业
第四章 创业扶持
◆ 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二十五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主要增加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形式,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列举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形式更加具体化。
【释 义】
一、关于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的提供主体
企业创业创新的服务提供主体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政府提供或以政府为主导、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这些服务以公平、可及、均等化为目标,具有基本性、公共性、公益性;二是商业性服务机构提供的具有营利性的各类专业服务;此外,也有非营利性组织和商业性机构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政府提供的企业公共服务,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以及行政审批行为等相关工作,以企业创业创新需求为导向,明确有关政策支持、法律和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就业技能培训等综合服务事项。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属于群众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和责任,也是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免费为创业人员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这是促进和便利大众创业的基本保障,是引导创业人员依法合规创业的先决条件,也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创业基本公共服务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服务使民利民。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和企业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二是办事依法依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三是信息公开透明。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保障群众和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四是数据开放共享。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
二、关于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的提供方式
目前,我国在改进公共服务方面积极探索,推进公开服务事项、简化办事环节,优化服务流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和领域“办证多、办事难现象仍然大量存在,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尚不能满足企业需要,严重影响了创业创新,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要对所有公共服务事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列明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并细化到每个环节。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等须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为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和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政府网上服务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提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整合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加快构建权威、便捷的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政府网站要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提供在线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强调,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普及网上预约、审批、咨询,全面实行并联审批、阳光审批、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审批协同性,持续改进对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的服务。为企业开办和成长“点对点”提供政策、信息、法律、人才、场地等全方位服务。
三、关于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的内容
1.工商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内容。
2.财税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增值税起征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中小企业税费优惠政策,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规定等。
当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固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为从事国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金融方面。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包括在银行信贷、资本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租赁、融资性担保、互联网金融、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创业投资等方面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和有关规定。
4环境保护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5.安全生产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等规定。
6.劳动用工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用工制度方面的规定。
7.社会保障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涉及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
8.其他方面。
◆ 特殊群体创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集相比主要是在原来失业人员刨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的基础上,增加了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员等群体,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扩大对特殊群体创业的扶持
【释 义】
一、对创业实行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的积极意义
促进充分就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较大。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是大众创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群体,支持其创业不仅关乎他们的切身利益,也是体现社会政策要托底的具体要求,关乎社会公平正义。政府部门应当营造公平竞争的
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各类创业主体便利创业,为其创业提供积极扶持,加强指导,鼓励通过创业增加收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为鼓励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创业,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财税扶持政策。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等。创业人员所在地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帮助创业人员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同时要加强对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培训力度,实施好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特别培训计划、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等专项培训行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重点群体免费培训政策。
二、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据国家税务总局资料,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含金量”高,影响广泛。税务部门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军转干部、退役土兵等重点特殊就业群体实行增值税、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2016年该类优惠政策减免税收近20亿元。
三、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给予最高额度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四、支持企业招纳失业人员就业的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
按实际安置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具体限额最高每人每年3.5万元);在按照支付扌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出租房产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截至2015年底,全国城乡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2100万。2015年,全国参加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培训的残疾人超过110万人次,促进残疾人平等就业的良好氛围初步形成。我国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國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
◆ 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杜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修改提示
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明确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释 义】
一、我国创业投资发展情况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外部融资主要依赖银行贷款,融资结构不均衡、融资渠道较狭窄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原因之一。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可以发现,社会资本应当是中小企业特别是初创期、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创新融资方式,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和工具不断丰富。根据证监会数据,截至2017年5月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19100家,已备案且正常存续的私募基金54000余只,实缴规模9.2万亿元。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超过1万家,其中专注创业投资业务的945家,已备案创业投资基金2740只,实缴规模超过4100亿元,为创新创业引入了大量投资。
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扩大对初创期企业投资,2014年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了特别规定:“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简化刨业审批
第二十七条 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二十六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突出了国家改善创业环境、降低中小企业设立制度成本的政策取向,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简化创业审批的导向。
【释 义】
一、基本情况和国际经验
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观念认为,从事商业活动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任何有经营能力的公民都可以按照自已的意愿,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取得合法收益,并且非常方便、快捷。从国际趋势看,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发挥市场的力量,减少政府干预,营造更为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已成为世界潮流。美国推出“一天创业”计划(Startup in a day initiative),支持城市开发在线服务系统,帮助创业者在一天之内完成创业所需的所有有关执照、许可等申请。西班牙颁布《支持创业者及其国际化法》,简化行政手续,开通门户网站,24—48
小时即可完成注册;成立创业者服务中心,提供信息、手续、咨询、融资等相关服务。德国推出“加一条减一条”(即政府每新增一条行政规定,必须去除一条旧的规定,以保证企业行政负担不增加)、简化会计账册和记账制度等措施。近年来,我国加大改革力度,大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激发广大群众和企业的创造力和市场经济的内在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营商环境排名第78位,比2015年提升了6位,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排名提升了18位。
二、关于我国的商事制度改革
在“先照后证”“多证合一”方面,我国不断放宽市场准入,大力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实行“先照后证”。2017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本届政府已将全部226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中的87%改为后置审批或取消。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提出,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等,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国家工商总局统计,2016年全年市场主体增加1651万户,平均每天新增市场主体4.5万户;全年增加企业550万户,平均每天新增企业1.5万户。中国每千人拥有企业户数达19户,深圳、广州、上海等城市每千人拥有企业户数超过50户。
《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多措并举助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工商个字〔2017〕70号)强调,积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优化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和退出机制。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在保留原有纸质登记的基础上,实现网上登记注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一整套电子化登记和营业执照快递送达服务,实现登记“零见面”。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环境的应用。推进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开放名称库、建立完善名称查询比对系统,对查询申请的名称进行自动筛查服务。简化申请审核流程,申请人可以通过比对系统以“即查即得”的方式直接提交申请,探索建立快速处理机制,为申请名称和加强名称保护提供最大便利。深入推进“先照后证”改革。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工作,理顺“证”“照”关系,严格落实“双告知、一承诺”制度,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与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共享应用。国家工商总局表示,2017年10月1日前,全国范围内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2017年10月底前,全国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全部开通网上登记系统,实现网上登记与窗口登记并存;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放开省、地(市)企业名称库,制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相同相近规则,完善企业名称查询系统,有效解决“起名难”的问题。
2.在“证照分离”方面,2017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扩大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并再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将2015年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清理11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做法推广到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试验区,继续探索破解企业面临的“办照容易办证难”“准人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打通“最后一公里”。一是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把营业执照与能分离的许可类证相分离,并根据地方实际采取其他管理办法,实现持照即可经营。上海浦东新区已试点的116项许可事项在上述区域适用,期限同样截至2018年12月21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也可推广这些改革措施。另外,对其他不涉及修改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地方可自行确定是否复制自贸试验区试点做法。二是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来设定证照目的的事项,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将与经营活动相关,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三是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制后,要完善信用评级、信息公示抽查等措施,推进综合监管,促进部门间业务协同,更大便利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
三、关于行政审批改革
我国不断加大放权力度,大力取消和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2017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5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以及2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许可事项,其中23项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取消。至此本届政府以来累计削减审批事项697项,约占总数的41%。《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 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推行受理单制度;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探索改进跨部门审批等工作,对于多部门共同审批事项,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针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领域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规定,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2017年发布《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目录调整后,取消、转认证、下放幅度达50%,持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关于投资审批改革
我国通过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削减中央政府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对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保留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要全部纳人全国统一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大幅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推进投资审批提速。2016年,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最大限度缩小核准范围。2017年2月1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开始施行,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要求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国将不断改善企业创业环境,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 鼓励建设创业基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修改提示
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将目前行之有效的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公共服务、降低创业成本的有效做法纳入法律修订中。
【释 义】
一、创业基地、孵化基地发展情况
缺场地是创业难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需要政府给予支持。近年来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等,为创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不仅降低了企业创业成本,这些基地还通过集聚投资、辅导、培训、咨询等服务资源为创业企业提供优质的、全面的创业服务,提高了创业成功率。要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总结推广创业基地、孵化基地、创客空间等创业载体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业与创新、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车、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
《国务院关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15]32号)强调:“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提出:“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人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提出,“有条件的地方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对众创空间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补助。支持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为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可以申报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强调: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提出,探索将创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54号)公布了两批共120个双创示范基地名单,其中包括62个区域示范基地、30个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28个企业示范基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54号)公布了两批共120个双创示范基地名单,其中包括62个区域小范基地、30个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28个企业示范基地。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建设,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2017)55号)等文件,完善多类型、多层次的创业服务体系,加强资源整合和共享,积极构建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
二、对孵化器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提出,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修改提示
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调研中有的部门、企业提出,土地是稀缺资源,许多地方将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分配给大型企业,中小企业面临“用地难”问题,发展受到影响。有的地方经济转型、企业改制过程中留下许多闲置厂房等,政府通过资金扶持、租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产权方单独或与社会资本合作将闲置资源改造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产权方盘活了资产、中小企业获得实惠、政府完成产业升级,取得良好效果。因此,本次修订新增加规定,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国务院相关文件对此也作了规定。
【释 义】
一、关于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第三、十四、十五条规定,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三、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中小企业促进法本条规定“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是由城乡规划的制定主体根据本地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的。如果本地中小企业的用地和设施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就应当安排相关用地和设施。安排用地和设施,可以是直接针对企业,也可以是针对创业基地、孵化基地等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机构。
一些地方也对该问题作了规定。例如,2013年制定的《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将中小企业发展空间纳入全市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市和区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小企业创业基地用地指标,为小型微型企业预留发展空间。”2014年制定的《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和区县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用地指标。”
二、关于利用闲置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提出,推动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利用闲置资源建设创业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服务。《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鼓励各类资本在重点产业集聚区和功能区以及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商务楼宇和工业厂房等,建设、改造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2011年《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九条规定,本市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利用开发区、高新产业园以及闲置厂房等存量房产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区,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
◆ 鼓励网络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修改提示
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很多创业创新属于网络技术领域,传统行业的创业创新也与网络技术运用密不可分,网络技术和资源的运用对很多创业的成功具有决定性作用。互联网企业特别是大型互联网企业在技术开发、数据分析、产品推广、支付结算、商业模式运用、资金筹集、人才储备等方面拥有丰富资源,通过网络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这些资源,有利于实现这些资源的价值最大化,减轻中小企业创业负担,同时也为平台聚集新的资源,形成平台与中小企业的互利共赢。
【释 义】
一、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提出,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和产业整合能力,向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放平台入口、数据信息、计算能力等资源,提供研发工具、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提高小微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培育和孵化具有良好商业模式的创业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35号)提出,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0号)提出,完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打通科技和经济结合的通道,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切实将人才优势和科技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
二、关于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的具体内容
互联网企业通过建立开放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相关资源。开放平台对中小企业提供接口,让中小企业开发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该平台上运行,利用平台技术和资源完善、推广该产品或服务。平台也可以利用平台用户提供的优质产品或服务提高平台吸引力、提升平台自身价值。目前许多大型互联网企业如谷歌、微软、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等都建立了开放平台。
互联网开放平台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例如,通过平台资源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融资等服务。提供应用开发和测试平台,为创业者开发产品创造条件。提供社交平台、销售平台资源,帮助创业者推广产品。提供大数据分析服务,为创业者提供科学的市场分析报告,帮助创业者确定合理的运营策略。提供支付接口,为创业者提供支付结算便捷服务。
◆ 简化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国家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
修改提示
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体现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导向。
【释 义】
一、目前企业面临退出渠道不畅问题
2014年以来通过商事制度改革,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大幅降低了企业设立门槛,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投资热情,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市场准入高效便捷的同时,退出渠道仍然不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注销企业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
企业有进有出、有生有死是市场经济的规律。现实中有些企业注册后未开业或者停止经营,但由于企业注销环节多、涉及部门多、程序较复杂,导致一些企业难以退出市场,成为“僵尸企业”“休眠企业”,空有执照,但并未在运营,这既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使数据统计“失真”,影响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同时,企业退出市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债权债务和税务方面的问题。
二、逐步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
为了完善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我国对有些未开业的企业、无债权债务的企业进行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大幅度简化企业注销程序,以方便企业退出。《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探索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或者特定小微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规定:”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盐城市、宁波市、深圳市组织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通过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享受到商事制度改革的红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有助于提升市场退出效率,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对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具有重要意义。
之后,国家工商总局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明确只要各地试点方案符合相关文件原则,直接按照改革试点规定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实施方案报工商总局备案即可。
三、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2016)253号)提出,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要求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并进一步简化了企业中请简易注销的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强调,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进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建设和应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注(2017)132号)提出,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各地要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通过优化注销流程、减少申请文件,深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的便利化。一是要加强对申请企业的形式审查和检索检查,确保企业符合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对于曾经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提出申请时已经被依法移出的企业,可以为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配合落实“去产能”任务,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提请简易注销的“僵尸企业”,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二是要做好风险提示,引导公众全面了解自主选择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敦促有关企业信守承诺,在退出市场前,依法清结债权债务。三是要做好简易注销登记与普通注销登记的工作衔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或者被驳回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要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普通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数据,截至2016年底,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主体8705.4万户,全年新设市场主体1651.3万户,比上一年增长11.6%。新登记企业保持较快增长势头,全年新登记企业552.8万户,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达1.51万户。2016年全国注吊销企业138.6万户。
第五章 创新支持
◆ 支持创新的税收等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二十九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支持中小企业加速折旧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将目前行之有效的创新扶持政策纳入法律修订中。
【释 义】
一、拓展创新的内涵
本条第一款在原法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和产品创新的基础上,增加了管理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等,使创新的内涵更加丰富。创新是企业的灵魂。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兴起,催生了数量众多的市场新生力量,促进率、缩短了创新路径,推动了新旧动能转换和结构转型升级。中小企业是创新的重要力量和活力之源,微软、谷歌、华为、阿里巴巴等区头都是从初创小企业成长起来的,许多国家政府通过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提高其竞争力。美国小企业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BA)先后推出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 Program,SBIR)和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 small Business Technology TransferProgram,STTR),采用政府和市场轮驱动模式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2015年10月底,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科技政策办公室联合发布新版《美国国家创新战略》,指出以广大中小企业为主的企业是创新生态系统的核心主体。法国政府实蘸“竞争力集群”计划,通过“大企业+中小企业+实验室”模式,加强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节省研发投入,提高中小企业创新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李克强总理在达沃斯论坛上表示:“创新不单是技术创新,更包括体制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提出:“孵化培育创新型小微企业。适应小型化、智能化、专业化的产业组织新特征,推动分布式、网络化的创新,鼓励企业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面向小微企业的社会化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让大批创新活力旺盛的小微企业不断涵现。”《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提出:“以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增强自主创能力为目标,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和支持。”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有22个省累计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4万多家。同时,对中小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442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要求,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提升以产品质量,标准、技术为核心要素的市场竞争力,对高耗能、高污染,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标准的中小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淘汰和退出,该关闭的坚决关闭。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中小企业可以依法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目前我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包括:(1)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日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2)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对轻工等4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4)企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三、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合组织认为,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是降低研发活动边际成本,激励增加研发投入的一项有效的市场化工具。经合组织多数国家都实行研发税收政策,其中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匈牙利、日本、韩国、挪威和英国等国家对中小企业给予比大企业更多的优惠,如更高的税收抵扣额、更高的税前扣除比例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制定和落实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各项政策,加强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力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优惠政策,但在实施中企业还有一些困惑。比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该政策针对所有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给予50%税前加计扣除,但由于操作中往往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造成事实上只有科技型企业才能真正享受到该政策。此外,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量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出台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进一步明确了该政策。为使更多的中小企业平等享受到政策优惠,提高对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回报,打通政策实施“开始一公里到最后一公里”,国家将继续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营造公平、普惠的创新政策环境,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2016年,促进创新的优惠政策新增减税约8O0亿元。
◆ 鼓励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
第三十三条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修改提示
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引发新的产业革命,各国对此纷纷推出新的产业发展哉略,美国推出“先进制造业伙伴计划”,德国推出“工业4.0”,我国颁布《中国制造2025》。工信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223号)提出,深入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进程,鼓励小微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仓储物流、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创新生产方式和营销方式,提高效率,形成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
【释 义】
一、关于互联网
互联网技术已经运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正在实现与各领域的深度融合。《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提出,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正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着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影响。积极发挥我国互联网已经形成的比较优势,把握机遇,增强信心,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有利于重塑创新体系、激发创新活力、培育新兴业态和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对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实现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云计算
云计算是指通过网络将分散的计算、存储、软件等资源进行集中管理和动态分配,使信息技术能力按实际需要进行供给,具有快速弹性、可扩展、资源池化、广泛网络接入和多租户等特征,是信息技术服务模式的重大创新。云计算概念始于2006年,但云计算技术发展迅速,目前已得到广泛应用。云计算技术使中小企业无需单独配置大量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在需要计算、存储能力时向云计算服务提供商购买即可,可以有效节约计算资源、降低中小企业运行成本。
《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提出,建立产业创新联盟,发挥骨干企业的引领作用,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健全产业生态系统。2017年工信部发布的《云计算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提出,通过举办创客大赛等形式,支持中小企业、个人开发者基于云计算平台,开展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业务的研发和产业化,培育一批基于云计算的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新兴业态,进一步拓宽云计算应用范畴。
三、关于大数据
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利用大数据分析,能够更好地发现事物内在规律、预测发展趋势,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性,大数据可以有效提高政府治理水平、经济运行水平及效率。对于企业来讲,大数据引导商业模式创新,催生新业态,已成为互联网等新兴领域促进业务创新增值、提升企业核心价值的重要驱动力。
我国人口众多、经济规模大、活跃度高,数据资源丰富,大数据技术应用领域广泛,为中小企业开发、利用大数据提供了很好的条件。2015年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培育一批面向全球的骨干企业和特色鲜明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强大数据应用创新能力建设,建立政产学研用联动、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大数据产业体系。
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关鼓励措施,例如《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八条规定,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用于大数据发展应用研究和标准制定、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创业孵化等;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相应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依法设立大数据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社会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四、关于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是让计算机以人的思维和意识方式对相关事物做出反应、采取行动。《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提出,加快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人工智能在智能家居、智能终端、智能汽车、机器人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培育若干引领全球人工智能发展的骨干企业和创新团队。
2016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中央网信办颁布的《“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提出,推动公共服务平台、领军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加强合作,汇聚人工智能创新创业资源,提供相关研发工具,检验评测、安全、标准、知识产权、创业咨询等专业化的创新创业服务。支持在制造、教育、环境、交通、商业、健康医疗、网络安全、社会治理等重要领域开展人工智能应用试点示范,推动人工智能的规模化应用,全面提升我国人工智能的集群式创新创业能力。
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鼓励领先企业或机构提供人工智能研发工具以及检验评测、创业咨询、人才培养等创业创新服务。发展多元化、个性化、定制化智能硬件和智能化系统,重点推进智能家居、智能汽车、智能可穿戴设备等研发和产业化发展。鼓励各行业加强与人工智能融合逐步实现智能化升级。利用人工智能创新城市管理,建设新型智慧城市。推动专业服务机器人和家用服务机器人应用,培育新型高端服务产业。
五、关于其他现代技术手段
除了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中小企业还可以利用物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物联网是基于互联网、传感器等技术实现物与物之间的相互连接和协同,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的定义,物联网也包括解决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互联。2011年财政部颁布的《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包括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订,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项目。
《国务院关于擦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提出,支持符合现行软件和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物联网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物联网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4年财政部、工信部颁布的《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产业补助资金支持物联网领域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标准研究与制订、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国家级物联网创新示范区建设。
2016年工信部颁布的《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物联网分册(2016-2020年)》提出,打造10个具有特色的产业集聚区,培育和发展200家左右产值超过10亿元的骨干企业,以及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和创新载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移动物联网(NB-loT)建设发展的通知》(工信厅通信函(2017)351号)提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移动物联网试点示范,并逐步扩大应用行业和领域范围。
◆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科研、军民融合和标准制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
国家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参与标准的制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技术研发投入大、周期长、收益慢,中小企业缺乏积极性,影响创新能力提升,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科技研发,既可以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国家创新战略中的人力资源,又可以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是落实国家军民融合战略的重要措施。支持中小企业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有利于提升标准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也有利于中小企业积极实施创新。
【释 义】
一、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等活动
近年来,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制度环境不断改善以及中小企业发展水平的提升,中小企业在科研项目实施、军民融合和标准制定等活动中的参与意识和参与度不断提高。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对此反映强烈,如在科研项目实施方面,财政资金仍然更多投向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在军民融合方面,“民参军”仍面临标准分割、信息不对称、程序壁垒等问题,导致“民参军”“有心无力”;在标准制定方面,往往由大企业掌控,中小企业话语权少,处于不利地位。李克强总理曾坦言:“说实话,一些民营企业现在面临的问题,不是‘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而是‘没门’!不知道‘门’在哪儿!”在此次法律修订中明确提出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科研项目实施、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标准制定,既有利于体现环境公平,也有利于充分利用科研院所、大中小企业、车民等各类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降低创新成本和风险,加快创新速度,构建共生共荣的和谐生态系统。
二、鼓励参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科研项目实施
根据《2015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在2015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总量中,政府资金达3013.2亿元,其中,政府属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的政府资金分别为1802.7亿元、637.3亿元和463.4亿元。可见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获得的政府研发经费最少,中小企业能够获得的经费就更少了。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下意见》,提出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规定,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率先建立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国家依法强制许可实施转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簧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要求,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建立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向社会定期发布推广制度。鼓励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结成新型研发组织,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转化机制。
三、支持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
我国军民融合发展刚进入由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的过渡阶段,推动军民融合发展还存在思想观念跟不上、顶层统筹和统管体制缺乏、政策法规和运行机制滞后、有共识难落实等突出问题,军民融合整体效益与巨大潜力待挖掘和进一步发挥。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促进国防建设成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综合效益最大化。挖据和进一步发挥。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促进国防建设成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综合效益最大化。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将“深化军民融合,促进创新互动”作为五大战略任务之一,提出:开展军民通用标准制定和整合,推动军民标准双向转化,促进军民标准体系融合。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转化。推动先进民用技术在军事领域的应用,健全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积极引导国防科技成果加速向民用领域转化应用。放宽国防科技领域市场准入,扩大军品研发和服务市场的开放竞争,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快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健
全信息发布机制和渠道,构建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推动军工技术向国民经济领域的转移转化,实现产业化发展。军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拟制发布资源共享目录,制定资源共享办法,构建资源共享平台,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促进军地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按事权划分,落实军民融合发展资金保障,健全完善配套政策。
四、支持参与标准制定
产业界一直流传一句话“一流企业定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卖技术、四流企业做产品”,标准对企业竞争和发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0年)》(国发(2012)9号)提出,发挥优势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带动提升作用,鼓励制定企业联盟标准,引领新产品开发和品牌创建,带动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和管理创新。《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提出,放开搞活企业标准。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提出,加强中小微企业标准化能力建设服务,协助企业建立标准化组织架构和制度体系、制定标准化发展策略、建设企业标准体系、培养标准化人才,更好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国家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较大比例,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
◆ 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修改提示
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鼓励中小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释 义】
一、鼓励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大约70%的发明专利,已成为我国创新的主体。很多创新型中小企业规模虽小,但发展潜力大、活力强。同时不少中小企业也面临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维权难等问题,迫切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帮扶措施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2009年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32个中小企业集聚区共同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通过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托管试点工作、推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培育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等工作,增强中小企业自身创新发展能力。《“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明确提出,继续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构建服务支撑体系,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自规划实施以来,每年集聚区中小企业的数量以20%左右的速度增长,中小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以年均53.8%的速度上升,专利授权的增速超过30%,平均每个集聚区有专利申请的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例为43.5%。
2016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101号)提出七项重点任务:一是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为中小企业定期推送高水平、高质量、低成本的产业知识产权信息。二是建立激励机制。引导中小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激励和利益分配制度。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的数量和质量、增幅和实施情况纳入相关引导政策考核指标体系,将如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作为对科技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三是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充分发挥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作用,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转移转化。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将闲置专利低价向小微企业许可或转让,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支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活动。四是完善中小企业维权援助工作机制,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五是推动中小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中小企业予以合理的资助和奖励。研究制定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分析工作指引,引导中小企业建立专利分级管理制度,建立核心专利、高价值专利管理台账。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工程。六是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跨境合作。开展专利审查高速公路推广帮扶项目,制定海外专利布局实务指引等,指导中小企业海外获权。加强海外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发布推广国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知识产权环境报告。加强对海外遭遇知识产权诉讼风险的中小企业的指导和保护,鼓励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外维权,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的国际研讨和交流活动。七是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发挥行业性组织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作用。
二、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
在支持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21号)提出,力争到2020年,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超过1000亿元,专利保险社会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高,业务开展范围至少覆盖50个中心城市和园区。支持保险机构深人开展专利保险业务。推动保险机构规范服务流程,简化投保和理赔程序,重点推进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等业务运营。自2016年8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广州市等72个地区和单位开展为期3年的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试点示范工作。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或个人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专利保险是指投保人以授权专利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为专利维权而支出的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进行赔偿。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面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0]号)提出,完善知识产权间接融资渠道,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众筹平台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推动各类金融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发展知识产权直接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相关政府性投资基金、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活动。
三、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强调,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下列规定收费的85%:(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剧费、申请附 加费);(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4)复审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规定收费的 70%。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国家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换,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修改提示
原法第三十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本次修订,将“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修改为“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主要是考虑到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不足以涵盖所有的创新服务机构。另外,“推动建立”意味着并非必须由政府直接建立,而是可以通过提供相关方面的支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建立各类创新服务机构。将“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修改为“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扩展了服务内容,有利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释 义】
一、关于创新服务机构
创新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创新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内容在第四章中已有介绍,此不赘述。
《国家科委关于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若干意见》((993)国科发工字371号)决定在地方和行业逐步推动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该意见的规定,生产力促进中心是面向企业,特别是面向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新型综合性科技服务机构,其宗旨是组织科技力量为企业服务,从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促进企业科技进步,不断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通知)(国经贸技术(2001)909号)决定在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已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的基础上,首批认定基础比较好、科技力量比较强、科研成果比较多的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四川大学等6所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为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国家经贸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通知》(国经贸技术(2003)246号)决定在中国科学院北京地区有关科研机构、沈阳分院、上海分院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近年来,我国建立了包括地方、国 家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在内的大量技术转移机构,有的依托大学、科研机构,有的依托创业园区,有的是独立的公司化运作。2017年科技部颁布的《“十三五”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规划》显示, 截至2015年末,全国已有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453家,区域性、行业性技术转移联盟30余个,以挖掘企业需求为核心的跨区域技术转移协作网络一中国创新驿站站点92家,技术(产权)交易机构30 多家,技术交易服务平台10余个,技术市场管理与技术转移从业人员50余万名。
2000年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地经贸委指导、联系和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纽带和桥梁,是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换的服务站。
二、关于支持措施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快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意见》(国科发高字(2004)283号)提出,各地方、各部门要在登记注册、规划、用地、资金投入等方面为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支持。各地方应通过设立生产力促进中心专项等措施,加大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投入力度。2011年科技部《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专项行动实施意见》提出,支持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和软件产业基地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并在国家级示范中心认定中单列计划,重点扶持。2011年科技部颁布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科技部加大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支持力度。进一步落实扶持政策;优先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现代服务业的重大任务;结合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火炬计划,加大支持力度。地方科技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制定本地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计划,加强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支持和管理,鼓励设立生产力促进中心专项资金。地方科技部门要将行政管理改革中能够赋予科技中介机构的职能,优先委托生产力促进中心。
2011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意见》提出,支持发展技术创新服务机构和平台。在民营企业相对集中产业集群优势明显的区域,各地可扶持发展技术转移中心、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各类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支持建立分析测试、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技术咨询、研发设计等公共技术支持平台,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服务支撑。
《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的意见》(国科发火(2013)456号)决定在中关村西区共建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科技部各相关科技计划积极支持集聚区内技术转移机构、国际(内)技术转移项目及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产业化类计划优先将集聚区作为项目推荐渠道。北京市统等各级经费支持集聚区条件建设、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建设、集聚区入驻机构的房租补贴,支持国内外技术转移项目的引进、消化和吸收等。
《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提出,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创新服务机构和组织,逐步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市场化机制。
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提出,围绕国家重大科技需求,与相关领域具有创新优势的国家合作建设一批联合研究中心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鼓励外商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鼓励国外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研究型大学在华设立或合作设立高水平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完善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布局与功能,支持地方和有关机构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打造链接国内外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的技术转移网络。
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提出,健全区域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地方和有关机构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形成不同层次、不同领域技术交易有机衔接的新格局。通过优化整合后的技术创新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加大对符合条件机构、基地和人才的支持力度。
三、关于创新服务机构的服务
2011年科技部《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专项行动实施意见》提出,推动企业、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等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引导或参与建立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技术转移,提高创新效率,促进知识成果传播、转化、应用,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企业加强创新发展的系统谋划。开展专题辅导,帮助企业申报和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协助企业引进和培训各类创新人才。推动传统行业企业技术和产品的改造升级。引导生产力促进中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针对企业技术创新和公共科技服务需求,重点发展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科技创新创业、科技金融,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提升服务的科技含量,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现代服务业等科技计划任务。探索市场化服务的机制,加强服务手段、商业模式、服务内容的创新,培育科技服务新业态,进一步提升服务的专业化、产业化水平。
2011年科技部颁布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重点任务包括服务产业集群,培育发展动力;支撑企业成长,提升竞争实力;密切产学研用,激发创新活力;强化体系联盟,形成资源合力;深化自身建设,夯实服务内力。《2015年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达到2688家(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247家),总资产284.4亿元,服务企业数量达到44.2万个,中心年度总服务收入57.6亿元。2015年国家向生产力促进中心投入22.61亿元,占生产力促进中心总投入的73%。生产力中心组织形式多样,其中企业法人占26.17%,事业单位法人占48.56%,社会团体法人占1.31%,民办非企业法人占9.43%,非独立法人占14.52%。开展的服务主要包括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培训服务、人才和技术中介、培育科技型企业,其中技术服务收入占比50%。
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通知》(国经贸技术(201)909号)提出,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是相关高等学校组织与整合科技资源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1)共性技术的开发和扩散。围绕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并联合有关重点企业共同参与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的开发和扩散,突破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关键技术瓶颈,并形成向产业转移的有效机制。(2)推动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推动高等学校以多种形式与国家重点企业共建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主要形式的研究开发机构,使优秀的科技人力资源与企业的技术创新紧密结合,提高企业研究开发水平和技术储备能力。(3)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培育和孵化具有市场潜力的科技成果;组织多学科联合攻关队伍,对科技成果进行系统集成,为企业提供先进实用的工程化技术;评估与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协助技术发明人寻找风险投资和管理人才。(4)加强国际技术创新合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综合优势,积极参与国际间的技术转移工作;联合国家重点企业,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开发创新工作;吸收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和开展科学研究。(5)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根据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需求,为企业提供技术、人力资源和信息、商情、咨询、金融、培调、法律、管理等综合服务;受企业委托,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进行鉴定和对产业化前景进行评价;加强与中国技术创新信息网的信息交流,广泛收集、整理高校科技成果,利用网络手段提高信息的交换范围和效率。
根据2000年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规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1)信息服务。通过信息网络和各种媒体为企业提供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发展趋势、投融资渠道、科技成果,技术需求、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等信息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市场预测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管理水平。(2)技术开发与推广。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有效地组织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帮助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并开展多种形式的新技术推广活动,传播和推广先进、成熟、适用技术,推动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产业关联度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技术向企业转移和扩散。(3)新技术交易服务。通过技术交易布场。提供交易过程中的政策咨询、专利代理、合同登记、交易合同认定及知识产权变更登记等配套服务,形成一个高效和具有良好信誉的新技术交易服务体系。(4)资金服务。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多渠道筹资提供服务。(5)组织创新政策、专业技术咨询和培训及其他专业化服务等。(6)完成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委托的工作。《2003年技术创新工作思路和要点》(技术函(2003)09号)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的职能,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网络化的技术创新服务网络,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人才、金融、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培训、评估服务。
创新服务机构应当侧重于创新,除了传统的咨询、培训等服务外,应当更加注重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升级,真正发挥创新服务机构推动创新的作用。
◆ 鼓励产学研合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实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三十一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主要增加了鼓励向中小企业开放实验设施的内容,进一步加强了对产学研合作的支持,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推动产学研合作,通过资源共享、合作,帮助中小企业提商创新能力。
【释义】
一、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
我国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特别是支持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一方面,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是增加就业的主体,也是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容纳器”;另一方面,近年来高校毕业生数量多,就业结构性矛盾较大,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管理提升等都离不开高素质人才的支撑,中小企业对高校毕业生需求旺盛。因此,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采取措施,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一是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明确要求: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二是针对中小企业特点,主动组织中小企业集中开展校园招聘活动。集聚中小企业和高校毕业生资源,推动创建各类中小企业招聘信息库和高校毕业生应聘信息库,促进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充分有效对接,将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意愿与用人单位岗位相对接,实现智能化供需匹配,为毕业生精准推送就业岗位。围绕政策服务、创业服务、融资服务、培训服务等方面,整合各类服务资源,依托各类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对接服务窗口,为高校毕业生和创业者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中小企业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不同的招聘形式,与高校毕业生实现顺利对接。通过举办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招聘活动,提高招聘活动效率。
二、鼓励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
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近年来,科研设施与仪器规模持续增长,技术水平明显提升,但部分科研设施与仪器存在闲置浪费现象,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没有到充分发挥。同时大量中小企业缺少科研设施资源,制约了其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过程。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提出,制定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推动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一律向社会开放。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实时提供在线服务。管理单位的服务平台统一纳人国家网络管理平台,逐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管理单位建立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的记录,并通过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向社会发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制度及实施情况,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分布、利用和开放共享情况等信息。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提出,依托高校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要按功能定位,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支撑。《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强调,探索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强调,强化对重大科研设施和仪器、科研数据信息等开放共享的考核评价和政策激励机制。
三、鼓励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鼓励科技人员到中小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这是加速科技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的重大举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目前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提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人。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人的报告制度。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017年7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允许科技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