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2 甘肃中小微型企业
第三章 融资促进
◆ 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实体经济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修改提示
“融资难”“融资贵”是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一方面,中小企业由于资产规模小、可抵押资产少、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基础信用信息等原因,很难从银行获得稳定的贷款。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受风险防控要求、管理成本以及逐利性影响,向中小企业投放信贷的积极性不高。在市场流动性收紧、资金供应紧张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会更加“惜贷”。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占较大比重,甚至成为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的情况下,对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信贷支持,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关键。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是本章的主要立法目的。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结合当前我国金融领域改革和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等实际情况,作出倡导性规定。
【释 义】
一、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近年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稳中有进,但实际中也存在“脱实向虚”“资金空转”等乱象,使得实体经济投资回报低,金融等虚拟经济相对于实体经济出现了过度发展,资源配置出现错位,给实体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并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金融结构呕待调整,需改善融资结构,推动银行战略转型,实现金融供给的互补。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水恒主题。金融机构要回归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本源,强化监管以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以优化金融结构,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决定性的导向作用。同时,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结构的调整。加强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建设,发展普惠金融,规范互联网金融。继续推进金融市场改革,以改革来促进金融反哺实体经济效率的提升。
二、关于金融机构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在调研中,很多中小企业反映,有的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不适应中小企业贷款需求特点,服务主动性差、贷款门槛高、手续繁琐、贷款期限短。大多数小型微型企业缺乏银行认可的房产、土地等抵押品,很难拿到贷款;即便能够获得贷款,也程序繁杂、耗时数月,最终只能拿到最多1年期的贷款,贷款到期续借又需“先换后贷”,再经历初次贷款同样的手续。融资成本高,包括贷款利率上浮、担保费、抵押登记评估费、融资顾问费等,贷款综合成本往往超过10%。因此,本条规定要求金融机构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增加中小企业客户数量、简化流程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效率,最大限度地覆盖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确保中小企业能公平享受金融服务。
◆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十四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相比,特别强调中国人民银行对货币政策工具的综合运用,同时突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这样修改的目的是,要求中国人民银行采取的融资促进手段更加具体,支持的对象更加聚焦小型微型企业。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等等。
二、关于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过程中,可以综合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1.存款准备金。即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储蓄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率通常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存款准备金通常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其中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按央行的比例存放,超额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除法定存款准备金以外在央行任意比例存放的资金。
2.利率政策。即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息。利率政策是我国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货币政策实施的主要手段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实施的需要,适时运用利率工具,对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进行调整,进而影响社会资金供求状况,实现货币政策的既定目标。
3.再贴现。即中国人民银行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再贴现是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商业汇票是购货单位为购买销货单位的产品,不及时进行货款支付,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签发的、在约定期限内予了以偿还的债务凭据。在一般情况下,为保证购货方到期确能偿还债务,这种债务凭据须经购货方的开户银行j予以承兑,即由其开户银行彳j承诺,若票据到期但该客户因故无力偿还该债务,则由该银行出资予以代偿。
4.中央银行贷款。即中国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中央银行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动用基础货币向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多种方式融通资金的总称。这是中央银行资金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借以控制货币供应总量的重要手段。中央银行贷款业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资产业务,中央银行贷款是高能货币,是整个社会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扩张的基础,中央银行通过再贷款的资金运用方式,影响基础货币,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信用规模,从而调控经济。
5.公开市场业务。即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活动。与一般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证券买卖不同,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调节货币供应量。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收缩银根时,便卖出证券,相应地收回一部分基础货币,减少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相反,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放松银根时,便买入证券,扩大基础货币供应,直接增加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
除上述货币政策工具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可以综合运用其他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修改提示
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融资促进方面的职责作出规定,充分发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作用,规定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及其主要目的,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释 义】
一、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是2003年4月25日成立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银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银监会履行下列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等等。对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制定监管政策,并具体负责相关监管政策的落实,是中国银监会的重要职责。
二、关于差异化监管政策
(一)差异化监管政策
差异化监管政策,是指银监会在监管过程中,对金融机构开展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制定的不同于其他业务的监管政策。实际中主要是在机构业务准入、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管理等方面对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实施不同于其他金融业务的差异化监管。以正向激励为导向,从业务和机构两方面取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更多投向小型微型企业。比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适当放宽小型微型企业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一定标准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人存贷比考核;支持金融机构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将资产证券化腾挪出的信贷资源主要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一定标准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
与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相比,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更加考验银行的管理智慧和专业水平。在风险利率定价机制有效实行的基础上,只要做到风险可控,小型微型企业信贷的平均收益水平完全能够不低于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对中小银行而言,承接大中型企业的金融业务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议价能力偏低等劣势,难以获得理想的风险收益。相反,小型微型企业客户群体恰恰是中小银行发挥自身优势、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的关键。当然依法监管是金融监管权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在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的同时,也要依法维护其他市场主体利益。金融监管部门在实施差异化监管过程中,不能偏离金融监管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
不良贷款是世界各国银行业面临的共同难题,也一直是银行亍业关注的热点与难点。不良贷款占商业银行贷款的比重是影响银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贷款不良率一方面作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有效衡量指标,另一方面作为各商业银行在经济运行平稳下核心竞争力与盈利能力的决定因素。近年来,银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为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而出台的差异化监管政策中,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一直作为一项重要的举措。适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并相应调整绩效考核机制,有利于调动金融机构中小型微型企业服务部门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密切相关的措施,是简化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程序等相关的差异化支持政策。呆账核销,是指金融企业按其承担风险和损失的所有资产的一定比例计提准备资金,用于弥补金融企业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呆账损失。国务院多次提出,进一步研究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财政部也不断放宽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权,简化核销程序,降低了核销的操作成本。在拨备充分、利率到位、相关担保手段有效的前提下,确保个别呆坏账不会影响对银行整体风险状况的评价,保持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稳定性。
三、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近年来,银监会针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实际情况,在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出了“两个不低于”的目标,即确保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除了银监会的政策措施外,有的地方建立了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当补助,对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侧重宏观政策,具体实施主要由中国银监会的内设机构和设在各省、市、县的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等派出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 各类金融机构的职责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十五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相比,删去了原法关于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具体规定,对各类金融机构提出原则要求。这样修改的目的是对各类金融机构提出原则要求,更具包容性,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类金融机构提出具体要求留出空间。
【释 义】
一、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原则要求
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特点,在融资需求方面与大企业有所不同。近年来各类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比如,开发和提供“抵押贷、联保贷、租权贷、循环贷、物流贷”和“商户通、市场通、园区通、商会通、贸易通”等金融服务产品;开发和提供服务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保函、财务咨询、应收账款买断、应收账款质押等金融服务,受到广大中小企业的欢迎。随着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还将继续呈现出新的特点,国家将积极采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对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要求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政府的财力支持和信用保证,具有特殊的融资机制,既不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也不同于政府财政。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要求前提下,行使自主的信贷决策权,独立进行贷款项目可行性评价和贷款审批,以保证贷款的安全和取得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相应的直接经济效益。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服务领域或服务对象主要是受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重点或优先保护,需要以巨额、长期和低息贷款支持的项目或企业。目前,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三大政策性银行,即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此外,还有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政策性信用保险业务等其他政策性金融服务。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形式
一般来说,政策性银行贷款利率较低、期限较长,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其放贷支持的主要是商业性银行在初始阶段不愿意进入或涉及不到的领域。
例如、国家开发银行服务于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能源、交通等“瓶颈”行业和国家需要优先扶持领域,包括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这些领域的贷款量占其总量的90%以上。中国进出口银行致力于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项目,面对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出口型中小企业的困境,从技术升级、产品更新、出口贸易融资等方面提供融资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农村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拨付,专司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业务等,解决农、林、牧、副、渔业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降低中小企业贷款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国家不应当过分干预金融机构在内的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不宜对按照市场化运作的金融机构提出强制性要求。但考虑到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了一定政府职能,有其特殊性,在法律上用“应当”对其提出要求,并不违反市场化原则。同时,由于政策性金融机构本身的特殊性,其业务范围有严格的要求。本法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在业务范围内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也应满足其业务范围的要求。
◆ 普惠金融的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縝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修改提示
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结合近年来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情况,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突出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实体经济服务。
【释 义】
一、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
普惠金融是指通过较低的运营成本,以小型微型企业、农民、城镇低收人人群等弱势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普惠金融的概念由联合国在2005年提出,普惠金融重视消除贫困、实现社上会公平。普惠金融不是慈善和救助,而是为了帮助受益群体提升造血功能,要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和市场化原则,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既要满足更多群体的需求,也要让供给方合理受益,确保发展可持续。
在我国当前情况下,普惠金融事关发展和公平,有利于促进创业创新和就业。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要完善税收优惠、风险补偿差异化监管等措施,并与促进创业创新等政策相銜接,发挥财政担保体系对发展普惠金融的支持作用,对普惠金融业务中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在货币信贷政策方面给予一定激励,支持商业银行完善服务网络。通过各项措施协同发力,用普惠便捷的金融服务促进就业扩大、经济升级和民生改善。
二、国家推动中小银行等有序健康发展
本法规定,国家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我国的中小银行是指除工、农、中、建、交行彳五大商业银行以外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含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非存款类放贷机构是指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具有经营机制较为灵活、经营理念比较开放、服务对象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特点,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根据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国家逐步推进金融市场有序放开,营造金融机构充分的竞争环境,大力发展适应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多层次金融机构体系。通过建立完善与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监管制度,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及普惠金磁,推功互联网金硬规范有序发展,降低专门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机构的准人门磁,力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市场渠道。
三、国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网点和业务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县域、乡镇金融机构仍处于空白状态,尤其是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发展不足的问题更为突出,大量小型微型企业难以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近年来,国家积极采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强化商业金融对“三农”和县域小型徵型企业的服务能力。国务院2012年提出,国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到中西部设立村镇银行,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县域和乡镇延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为村镇银行。在具体措施上,主要是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网点和业务的同时,通过扩大县域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不断提高存贷比和涉农贷款比例将涉农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综合考评体系。
四、关于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1.普惠金融机构。根据本条规定,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早在2009年,国务院就明确提出,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2017年5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年内要完成普惠金融事业部的设立,聚焦服务小型微型企业、“三农”等,成为发展普惠金融的骨干力量。目前,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中、农、工、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已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小型微型企业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普惠金融机构的重点服务对象,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惠金融机构采取专门的信贷评审、风险管理、资源保障、绩效考核等机制,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实行专业化经营管理,严格落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户数和审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要求。
2.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推动其他银行近会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近年来,国家鼓励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据了解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目前许多银行都建立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或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有的地方还成立了中小企业专营支行,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小型微型企仝业金融服务专营杋构是银行业金融杋构根据战略事业部模式建立,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授信服务的专业化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时,可申请单独颁发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008年12月1日,中国银监会下发文件,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针对中小企业的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以及相关的中间服务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机构应当着重建立和完善小企业授信“六项机制”,即应当建立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专营服务机构,应当在风险管理、设定合理的风险容忍度方面作出安排,建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制度制定专项的不良贷款处置政策,建立合理的快速核销机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简化不良贷款核销流程,以降低不良贷款率,提高业务人员开展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性,要注重开发、使用适应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技术以推动小企业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
五、对地区性中小银行的要求
地区性中小银行由于资金规模相对较小,服务对象往往不会是资金需求规模大的大企业。地区性中小银行对所在地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家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等信息的了解具有先天的优势。国家发展地区性中小银行的初衷,是为当地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便利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近年来地区性中小银行跨市、跨省发展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市外、省外业务量已经过半;有的地区性中小银行不遵守营业范围要求,盲目到大城市异地扩张业务,参与房地产等投资,不为当地的实体经济服务。这些现象与国家发展地区性中小银行的初衷相背离,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进驻区城的金融市场秩序。因此,本条规定,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这样规定的日的是适当限制地区性中小银行跨区域发展,引导其立足当地,扩大对其所在地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监管部门和机构要根据法律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中小企业违规跨区域经营的行为予以查处。需要说明的是,对地区性中小银行的这些限制符合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要求,与金融市场化改革并不冲突。
◆ 中小企业直接融资
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十六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相比,突出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作用,规定股权融资和债券市场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途径。
【释 义】
一、中小企业直接融资
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资金盈余单位通过直接与中小企业签订协议,或在金融市场上购买小企业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将货币资金提供给中小企业使用,从而完成资金融通的过程。直接融资是与间接融资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没有金融中介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方式。商业信用、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企业之间、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均属于直接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比,投融资双方都有较多的选择自由,实行资金直体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直接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之一。
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基本特点是,拥有暂时闲置资金的单位与中小公直接进行资金融通,不经过任何中介环节,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具体而言,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直接性。中小企业直接从资金供应者手中获得资金,并与其建立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分散性。直接融资是不同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进行的,融资活动分散于各种场合,具有一定的分散性。三是信誉的差异性。不同的企业或者个人,其信誉好坏有较大的差异,债权人往往难以全面、深入了解债务人的信誉状况四是部分不可逆性。在直接融资中,通过发行股票所取得的资金,不需要返还。投资者无权中途要求退回股金,而只能到市场上去出售股票,股票只能够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互相转让。五是相对较强的自主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中小企业和投资者可以分别决定融资、投资的对象和数量。
作为多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制度设计,本条旨在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对社会资本的政策引导力度,逐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鼓励、推动服务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的发展,提高融资效率,引导和帮助中小企业通过直接融资,解决发展资金不足问题。
二、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在资本市场上,不同的投资者与融资者都有不同的规模大小与主体特征,存在着对资本市场金融服务的不同需求。投资者与融资者对投融资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决定了资本市场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市场体系。从整个金融市场体系协调和发展来看,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坚实的基础。
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至今,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债券和股票为主体的多种证券形式并存,包括证券交易所、市场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初步健全的全国性资本市场体系,有关交易规则和监管办法也正在日益完善。资本市场在改革投融资体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当前形势下,国家不断健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有利于满足资本市场上资金供求双方多层次化要求,有利于提供优化准入机制和退市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我国的金融风险。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和融资面临的困难,国家不断健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对丰富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坚持优化发行条件简化审核程序、提高融资效率、严格责任主体,促进资本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通过完善资本市场的体制机制,为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提高差异化的投融资服务,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再融资加快发展。
三、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指通过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场外交易市场、各类产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木市场,以及私募股杈投资和创业(风险)投资等进行融资。2004年以来,国家推出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推动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国家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推动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国家充分发挥股权众筹作为传统股权融资方式有益补充的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和创业创新者的能力。国家支持运营规范、发展成熟的股权市场跨区域开展业务,破除地方政府的过度行政保护,更好发挥股权市场为中小企业多渠道股权融资功能,促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同时,为股权市场发展创造更加市场化的竞争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跨区域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通过良性竞争,持续改善面向中小企业的市场服务,最大限度地激发股权市场活力,服务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四、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
债券市场是发行和买卖债券的场所,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分中小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债务融资,是指通过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金融工具进行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包括完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制度;发展适合不同投资者群体的多样化债券品种;丰富适合中小微企业的债券品种;统筹推进符合条件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支持和规范商业银行、证券经营机构、保险(放心保)资产管理机构等合格机构依法开展债券承销业务。
二是强化债券市场信用约束。包括规范发展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服务;完善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建立债券发行人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完善债券增信机制,规范发展债券增信业务;强化发行人和投资者的责任约束,健全债券违约监测和处置机制,支持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债权人整休利益,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三是深化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在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完善债券品种在不同市场的交叉挂牌及自主转托管机制,促进债券跨市场顺畅流转。鼓励债券交易场所合理分工、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债券登记结算机构信息共享、顺畅连接,加强互联互通。提高债券市场信息系统、市场监察系统的运行效率,逐步强化对债券登记结算体系的统一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
四是加强债券市场监管协调。充分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对债券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和资信评级的监管,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大查处债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价格操纵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
◆ 担保融资
第十九条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建立完善的担保融资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举措。中小企业一般拥有的不动产较少,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是中小企业融资时可以提供的主要担保物。因此,国家应当加强担保融资制度的建设,使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发挥其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融资担保作用,破解自身融资难的问题。
【释 义】
一、我国有关担保融资的法律制度
担保是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1995年6月,我国就出台了担保法,明确抵押人可以用其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设定抵押权融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也可以设定质权融资。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对担保制度进行了完善,规定企业可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同时,在权利质押中增加了应收账款的内容,明确债务人可以用应收账款设定质权。200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作出了界定,明确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包括但不限于:(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由于中小企业很少有自己所有的不动产,因此采用应收账款,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以及著作权,以及存货、机器设备等进行担保融资的情况更为普遍。本条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国家健全完善的担保融资制度建设,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担保物进行融资。因此,应当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及规定,使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融资更为便捷、高效。
二、动产抵押权和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设立质权的登记
不论是以机器设备等动产设定抵押权融资,还是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设定质权融资,办理相关的权利登记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1)动产抵押权的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企业以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中小企业将抵押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贷款的银行无权追偿,只能要求中小企业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及时还贷。二是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中小企业以机器设备等又设定了新的抵押权,而后设定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那么,实现抵押权时,后设立的抵押权可以优于前位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受偿。因此,实践中银行为了保障有己的债权,一般要求中小企业以动产抵押的要办理抵押登记。(2)应收账款质权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时设立,即不办理登记,质权不生效。(3)知识产权质权登记。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是注册商标的主管部门;国务院专利行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专利权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著作权的主管部门,因此,以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设立质权的,应当分别向以上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三、动产登记平台和应收账款登记平台
2007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并于2016年7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该办法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明确企业以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在积极推动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通过建立互联网动产抵押登记系统、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电子档案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关于应收账款的登记平台,200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了我国首个基于互联网运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面向社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及查询服务。在此基础上,征信中心先后开发上线了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留置权、存货及仓单质押等登记业务,并实现了以上物权的统一公示与查询。该系统提供的主要服务有:一是登记。用户
通过互联网在线录入相关登记信息并提交,登记的内容仅包含与物权有关的息,在登记系统可进行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异议登记或注销登记。二是查询。用户可以在线对所有在公示期限内登记的内容进行查询,以防范交易风险。三是证明验证。为了便于司法部门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核实证明文件的真伪,登记系统设置证明验证功能,提供登记证明文件和查询证明文件的在线验证服务。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目的是公示应收账款已设立质押,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二是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应收账款转让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银行等以获取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其本质属于债权转让。通过登记,可以避免同一应收账款先转让后质押,或者先质押后转让产生的权利冲突,保护交易安全。此外,该中心还办理租赁登记、所有权保留登记、租购登记等。
◆ 应收账款融资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应收账款是中小企业重要的流动资产。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有利于盘活中小企业的存量资产,提高融资效率,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促进应收账救融资规模稳步增长
【释 义】
一、规定应收账款融资的重要性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近些年来,我国十分重视发挥应收账款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为了加大金融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本条对应收账款融资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作出了规定:首先,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及时上传应付账款信息,或者对应收账款债权人上传的应收账款信息进行确认,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无故拖延,影响中小企业融资。其次,要充分发挥应收账款服务平台的作用。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建设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试点运行。该平台通过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设定并公示回款账户,帮助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有效拓宽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迅速、便捷、有效的应收账款融资信息合作服务,促成融资交易的达成,解决了中小企业与资金提供方信息沟通成本高、发送通知难、异地融资调查难等问题。该平台为参与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的信息合作服务,具体包括账款信息的上传与确认、应收账款有效融资需求的传递与融资意向的反馈、融资成交信息反馈、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或者质押通知等。鉴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应收账款融资中承担着重要的作用,本条明确了应收账款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因此,对于应收账款平台的运营方来说,需要不断加强平台服务功能建设,完善其服务功能,使平台能够准确、及时推送上线企业的相关信息,为应收账款融资参与方提供便捷的注册、信息上传、确认与反馈等服务。国有大企业、大型民营企业应当积极加入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及时通过平台确认和支付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通过服务平台的运作,进一步优化企业商业信用环境,形成应收账款债务人及时还款约束机制,规范应收账款履约行为,减少恶意拖欠账款的行为,推动优化社会整体商业信用环境,营造守法诚信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应收账款各项工作的落实
2017年4月,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外汇局决定共同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该行动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作用,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扩大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规模,构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互信互惠、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优化商业信用环境,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发展。本条对应收账款的规定,对于进一步健全应收账款制度,明确应收账款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保障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各项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信用担保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个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修改提示
中小企业促进法原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本次修订对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内容进行了整合,考虑到信用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无法提供应收账款、机器设备等进行融资的问题,本次修订虽然条文的字数有所减少,但实质内容都得到了保留。
【释 义】
信用担保是指中小企业在向银行融资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中小企业信担保是世界各国弥补信贷市场失灵、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通行做法。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政策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未就开始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问题。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提出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社会化信用体系。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存在的担保机构总体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行政管理不完善等问题,提出以下主要措施:
一是加大对担保体系建设资金投入的力度。在国家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资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要求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二是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牵头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参加,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三是建立损失补偿机制。要求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逐步建立主要针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四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是灵活确定担保费率。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六是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七是要为担保机构登记和信息查询提供便利。对于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强制评。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八是加强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各地区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中继续强调要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同时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继续免征营业税政策。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改善信用保险服务,定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扩大服务
覆盖面。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该意见还特别提出可以引导外贸设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利用外贸设立担保公司试点工作。2014年10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再次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
合理确定担保费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
二、实践中的做法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互利合作”的原则,发展和监管并举,建立多种资金来源、多种形式参与、多层次结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的地方出台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担保代偿补偿机制;有的地方每年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建立本级财政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有的地方组建省级担保集团,创新和完善再担保模式,充分发挥再担保增信分险作用;有的地方创造有利条件建立和壮大政府全额出资或控股(参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了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的作用,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2017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现行有关政策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了相关的措施,主要包括: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服务;被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等。
三、本条的主要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在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建立担保金补偿机制等方式,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的职责。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类担保机构的作用,通过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增强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意愿和能力,鼓励各类担保机构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加快做大做强一批中小企业。
◆ 保险产品融资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措施中,保险的作用不容忽视。通过保险产品融资,不仅可以解决中小企业担保物不足等问题,还可以分散银行的贷款分险。增加银行贷款的安全性,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
【释 义】
一、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含义
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与中小企业贷款有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有两部分:一是保证保险。该保险是为了满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由中小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以贷款银行为被保险人的保险。贷款银行以此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在中小企业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银行的贷款损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是贷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贷款方,保险人是依据保险法取得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于保险,而不是担保法中的保证。二是信用保险。该保险是债权人向保险人投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债权人的中小企业投保了信用保险以后,就可以将保单作为一种保证手段抵押给贷款银行,通过向贷款银行转让保险赔款,保证银行能收回贷款。
二、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在融资中的作用
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再次强调,加快发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本条从法律上对保险机构提出了要求,明确保险机构通过开展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便利。鼓励保险公司开展这两项业务的意义就在于:在中小企业未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且贷款银行追索未果等情况下,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事由,由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银行的货款拟失。因此,这两项保险一方面能有效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抵押物不足、融资成本高等难题,增强中小企业获取贷款的能力;另一方面有助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增强金融风险防控能力,保障银行贷款的安全回收。除了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外,保险机构还应当不断开发适应于中小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以全面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分散银行的贷款风险,通过保险补偿银行可能出现的损失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不是同一险种。主要体现在:一是投保人不相同。保证保险由债务人投保,而信用保险由债权人投保。二是保证保险是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债权人是被保证人,由保险公司出具保证书担保,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保证人;而信用保险是债权人通过填写保险单来承保的,债权人承保的是他的信用风险。三是在保证保险中,履约的全部义务由义务人自己承担,并不发生风险转移,在义务人没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才由保险人代为履行义务。因此,保证保险对保险人来说,风险相对比较小;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缴纳保费是为了把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可能需要把保费的大部分或全部用于赔付,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比较大,所以,信用保险一般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或由政府资助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了。
◆ 征信业务和第三方评级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
修改提示
本条对原法第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的内容。第三方评级业务与征信业务一样,可以解决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助于减少银行审核贷款的成本,加快放贷的进度,提高了中小企业融资的便利性,使中小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融资机会。
【释 义】
一、征信业务
征信业务是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征信业在欧美国家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最初是提供赊销服务的小业主之间互相交换欠债不还的客户名单,以避免因继续交易给这些客户造成更大的损失。后来征信业逐渐演变成银行等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的一种专业服务。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认识到征信发挥的重要作用,征信业迅速发展并形成了完整的体系。许多征信机构不但采集企业和个人的负面信息,也开始逐步采集正面信息,以便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征信机构利用自身拥有的数据库,推出了越来越多的产品和服务。除了传统的信用报告查询,征信机构还通过信用评分、市场服务、欺诈监测等一系列增值服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中小企业普遍规模小、资金少,一些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不规范,纳税意识淡薄,存在偷税骗税问题。有的企业为了获得贷款,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企业规模越小,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对其监督的难度就越大,企业的失信行为难以追究,也更容易导致信用的恶化。对于银行来说,搜集中小企业信息资料难度大、成本高,加之搜集的信息资料可信度较差,因此很难全面了解和掌握中小企业经营、财务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为了规避风险,一些银行不愿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信用缺失、信用危机不仅使中小企业处于融资难、贷款难的困境,而且也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因此,建立有效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环境十分必要。通过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征信制度,使银行能够便捷、低成本地从征信机构获得可信的信息资料,解决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助于银行及时作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减少交易成本。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200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专门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由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定位。该征信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目前,征信中心在全国31个省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征信分中心。截至2015年4月底,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6亿多,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近2068万户。征信系统全面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其中,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还包括社保、公积金、环保、欠税、民事裁决与执行等公共信息。该系统接入了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征信系统的信息查询端口遍布全国各地的金融机构网点,信用信息服务网络覆盖全国,形成了以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为核心的征信产品体系。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除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我国可以设立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企业信用征信机构。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机构,通过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需求方,使其能了解交易活动中对方的信用状况,有利于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的安全。设立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其提供的资信服务涵盖了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级、信用担保及信用咨询等项目。目前,我国一些地方仍在探索适合地方中小企业发展的征信模式并取得了一些成绩,比如,有的地方开始探索将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互相链接,互相补充。通过评估体系或模式,确立和量化中小企业法人代表信用与其个人信用之间的关联性,将评级结果公布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上,对银行的信贷决策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有的地方由财政投资组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联合征信体系。中介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机制实现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互用;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按信用征集的内容,定期将征信数据通过信用中介机构形成公共信息数据库。征信需求者可以方便地查到这些企业的信用信息。在中小企业、银行和政府间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关系。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和机构应当依法配合征信机构的工作,保障征信机构能够全面、准确地采集到中小企业的信息,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作出客观、准确的信用评价,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获得较多的贷款等交易机会。同时,通过开展征信业务,强化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约束中小企业的信用行为。通过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面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风气。
三、第三方评级服务
除了发挥征信机构的作用外,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第三方评级是由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通过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对中小企业的经营能力、负债情况、管理水平、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等综合指标进行全面的分析,给予不同的信用等级评价。建立第三方评级服务制度,对于企业本身、银行、金融监管、社会信用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方评级服务的特点主要体现在:首先,评级结果较为客观、公正。第三方评级机构是站在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之外第三方的立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评级工作,与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存在利害关系,有助于保障评级工作的质量。其次,第三方评级机构具有专业化的优势。评级机构一般集中了各方面的人才,对于涉及经济、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业务都比较精通,保证了评级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此外,由第三方评级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评级服务,可以降低调查的成本,提高效率,实现资源共享。因此,应当提高中小企业参加信用评级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对信用评级的认知度。对于第三方评级机构来说,需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和目前存在的问题,设计出更符合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并制定出相应的评级标准和信用等级。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进行贷款时,可以将第三方评级结果作为中小企业获得贷款和进行交易活动的重要考察指标,这样既避免重复评级,也有助于形成全社会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推动信用评级业务的发展。目前有的地方规定,中小企业根据第三方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可以申请信用贷款,无需担保,并且根据信用等级的高低实行不同幅度的优惠利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